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申租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市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市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吉州、青原两区政府、井开区、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各自的有关工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区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以及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和管理
1、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吉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